代理机构超越权限代理被索赔

云端客 招投标 335

某局域网横向传输网专线线路租用项目招标公告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21日9:00点。但在8月17日,招标代理机构发现招标文件中有一项实质性要求可能会产生歧义,于是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8月21日,开、评标活动如期举行。有投标人提出质疑 ,认为不满足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修改招标文件的要求,行为违法。招标代理机构遂决定终止招标,重新组织公开招标。10月21日,第二次招标结束,排名第一的B公司中标,而第一次招标排名第一的A公司则位居第二。A公司投诉,认为由于招标代理机构违反程序废标,重新招标后泄露了其优惠报价和先进的技术方案,使其在第二次招标中无法体现优势而不能中标,要求赔偿其第一次如果中标可得的70万元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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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端客
    这个人很懒,啥也不想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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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案例中存在如下问题:

    1. 招标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越权,其修改招标文件应经招标人同意,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修改;
    2. 招标代理机构无权决定废标,该项权力系评标委员会的权力;
    3. 由于招标代理机构越权,导致废标,应赔偿投标人的投标成本损失。

    另外,由于第一次开标时已公布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方案,第二次招标时各投标人必然都会考虑其他投标人第一次投标信息并适当调整其投标策略,改变原竞争格局和优势地位难以避免。投标人如有充足理由,可以要求赔偿其实际损失。

    2年前 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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