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单位倾向性选择供应商的违法行为

云端客 招投标 301

某次设备采购中,招标文件中技术部分由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单位在招标文件中的产品名称后标注了“编码号”,且声明“编码号”是国家标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无任务供应商对此提出异议或质疑。但在评标过程中,评委发现“编码号”实则为A供应商专有。由于该设备无技术专利,全国有几十家生产商,除“编码号”外,其他供应商都满足项目要求,且A报价高于其他供应商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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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端客
    这个人很懒,啥也不想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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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法律规定,除有特殊要求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此案例中的设计单位把专有特征说成国家标准,其实已构成倾向性选择,违背了对招标人应该承担的瑕疵担保义务。

    2年前 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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