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负责任的评标专家是否可以中止其继续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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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采购项目定标结果公布后,其中一家投标单位反映中标人某公司注册资金没有达到1000万元,不具备投标资格,中标无效。招标人立即调阅有关文件资料核实,在确认属实基础上,要求评标委员会复议。经过复议,发现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明确规定:“投标人注册资金必须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而某厂注册资金仅为500万元,根据招标文件第四条“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资格要求的,按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认定中标无效,应重新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