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底是否可以作为废标的直接依据?

云端客 招投标 886

案例重现:

某个工程项目招标采用的是公开招标方式,开标过程中发现三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业主标底相差较大,业主标底为4650万元,其中一家的最高报价比标底高出150多万元,最低一家的报价也比标底高出80多万元,并且三家投标人的各自报价也相差较大,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将重新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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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端客
    这个人很懒,啥也不想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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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点评:

    评标委员会以三个投标价都高于标底为由否定所有投标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

    1. 不能将标底作为最高限价和授予合同的标准,虽然投标报价都高于标底也不一定就不合理;
    2. 标底仅作为评标时的参考,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价格高于标底或预算也很正常,只要没有证据证明是串通投标、哄抬物价,就不能否决所有投标,如无其他理由,评标委员会应继续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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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端客
    这个人很懒,啥也不想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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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防止投标人报价低于企业成本或者过分高于市场价,可行的办法就是在招标中采取限价措施,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实践中已被广泛采用。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就声明本招标项目将设最高(最低)限价或者报价范围,投标人的报价必须在此限价之下(之上)或者报价范围内,否则按照废标处理。该限价应参照标底或者预算价,以完成招标项目的通常条件和必要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技术要求、工期(供货期)、质量要求、市场供求状况、合同实施风险、不可预见事件等各种因素,科学、合理的进行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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