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说”欢迎参加”,却把事业单位拒之门外?

电子招投标平台的系统设置是否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限制?

【案例故事】

某市一项重点工程设计项目启动公开招标,招标公告措辞热情:”欢迎各潜在投标人参加。”该项目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

一家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事业单位看到公告后,认为自身完全具备承接能力,遂安排工作人员登录电子招投标平台,准备下载招标文件并参与投标。然而,在平台注册环节,系统要求上传”企业营业执照”作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该事业单位仅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无法通过系统验证。

该事业单位随即联系招标代理机构,说明情况并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等相关材料,希望人工审核通过。但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回复:”系统设置的就是企业营业执照,我们没有权限修改,你上传不了就没办法参与。”

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据理力争:”公告说的是’各潜在投标人’,我们是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具备相应资质,为何不能参与?”

代理机构坚持:”平台系统就是这样设置的,我们也没办法。”

双方僵持不下,该事业单位随即向监管部门投诉,认为招标人及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的系统设置,变相排斥了事业单位等非企业法人的参与,构成不合理限制。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电子招投标平台的系统设置是否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限制?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进一步明确:”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本案中,招标公告使用”各潜在投标人”的开放性表述,意味着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开放。然而,电子招投标平台的系统设置仅接受”企业营业执照”上传,实际上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法人类型的市场主体排除在外,构成了技术性隐性壁垒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事业单位作为法人的一种,依法享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工程设计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畴,事业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即可参与。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第十一条规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提供必要条件。”平台设置不应成为限制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的障碍。

招标代理机构以”系统设置无法修改”为由推诿,实质上是以技术手段掩盖排斥竞争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

【核心启示】

  • 电子平台设置不得设置隐性壁垒:电子招投标平台的系统设置应与招标公告的开放性表述保持一致,支持多种主体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等)的注册和参与。招标人及代理机构应确保平台设置的合法性、合理性。
  • 资质审查应聚焦能力而非身份:招标文件的资格审查应关注投标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业绩和能力,而非纠结于其组织形式。只要具备法定资质,各类市场主体均应享有平等参与权。
  • “系统限制”不能成为违法借口:在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招标人及代理机构不得以”系统设置””技术限制”为由,规避法律责任。平台设置应当服务于公平竞争,而非成为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工具。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电子招投标平台设置的合规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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