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发出修改招标文件通知是否需要投标人确认?

云端客 招投标 355

某招标中心受委托采购一批工程材料,在投标截止前三天,发现招标文件不完善,需要修改,于是以传真方式给各投标人发去修改招标文件的通知。某工程公司因其经理出差在外,没看到发至其办公室的通知,也就没有调整投标文件,因此出现重大偏差而被废标。该公司认为虽然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截止日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但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且应取得投标人“回函确认”,因此招标中心违反上述程序规定,擅自修改招标文件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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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端客
    这个人很懒,啥也不想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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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且应向投标人索要回执,否则若投标人不认可,该修改部分不能生效。另外,本案例中超出法定期限修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应相应推迟投标截止时间。

    2年前 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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