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中常见偏差的处理方式分享
在项目的日常招投标过程中,经常会碰到很多稀奇古怪的问题,有的时候真是让人摸不着头脑,不知道会被怎么处理,下面找了些比较有代表的问题,跟大家分享下:
(1)某公司投标授权委托书中载明”……,全权代表我公司参加……工程的投标活动“,所填写的工程名称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缺漏字);
(2)某公司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另递交了一张降价函,降价函中标注的时间为2022年1月11日,投标文件中标注的时间为2022年1月13日;
(3)某公司提交的技术标书装订成上下两册,而招标文件要求将技术标装订成一册;
(4)某公司在报价函中声明投标报价为本招标项目最高限价(该招标项目设定最高限价,在开标时公布,超过限价的废标)的90%,而其他投标报价均为一确定的金额;
(5)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财务报表的数据比招标要求的早一个月;
那么针对上述问题,评标委员会是否会废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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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偏差是投标文件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关键在于判断是不是实质性偏差后,才可以决定投标是否有效,实质性偏差主要有:
1、投投标项目的范围和工作内容有实质性的偏离;
2、项目质量或技术性能不符合要求;
3、对合同规定的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作实质性的修改;
4、纠正这种偏离将会对投标竞争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根据上述评判标准,并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对上述情况逐一做出判断:
(1)投标项目的工程名称部分缺漏字,不属于实质性的偏离和保留,可要求投标人澄清;
(2)投标人临时递交降价函,这是投标人的投标技巧,并不违法,而投标人因疏忽造成签字时间先后顺序矛盾,这不是重要的偏离,应追求本意,按照降价后的投标价格评标;
(3)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要求装订成一册,不是实质性偏差;
(4)投标报价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标明具体的投标金额,为实质性偏差,应予废标;
(5)投标文件提供的财务报表的数据比招标文件要求的早一个月,不是实质性偏差,可以要求澄清。
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