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有个朋友火急火燎来找我:“完了完了,我投标文件落款写的是3月15号,开标是3月20号,会不会废标啊?”
我让他先别急,咱们把事儿捋清楚。
结论:只要不晚于开标日期,就是合法有效的
这可不是我随口说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写得明明白白。
那评标委员会会不会找茬呢?
说实话,还真有这种情况。我听同行聊过,有些评标专家会犯一个误区——把”落款日期”当成投标有效期的起算点。
比如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有效期90天,你落款写3月15号,开标是3月20号。有评标专家就会想:从3月15号算起,90天后是6月13号,而中标通知书可能6月15号才发,那不就超期了?
但这理解是错的!
法规规定得很清楚:投标有效期是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也就是开标日期)起算的,不是从你落款那天算的。所以这个锅,投标人不该背。
那落款日期到底该怎么理解?
说白了,在招标文件没有特别要求的情况下,落款日期就是”投标文件完成日期”。
你想啊,投标文件哪能开标当天现写?提前几天甚至一两周准备,太正常了。你写完、盖好章、签好字,那天就写那天,合情合理。
不过有件事得留心
虽说常规情况下没问题,但最终判定还是以具体项目的招标文件为准。
如果招标文件里明确写了”落款日期必须为开标当天”,或者对落款日期有特定的格式要求,你没按要求来,那确实有废标风险。
所以我一般跟新人说:投标前把招标文件从头到尾过一遍,看看有没有关于落款日期的硬性规定。没有的话,放心写真实日期就行。
万一真被废标了怎么办?
真要遇到评标委员会以”落款日期早于开标日期”为由认定废标,你是可以依法提出质疑和投诉的。
根据过往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案例,这种判定通常会被认定为”符合性审查有误”。换句话说,评标委员会搞错了,你是占理的一方。
最后唠叨两句
干投标这行,细节确实得注意,但也别自己吓自己。法规怎么说,招标文件怎么写,把这两样弄明白,心里就有底了。
落款日期早于开标日期?只要招标文件没禁止性规定,放心大胆地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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