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出台:开启政务数据共享新篇章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这一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政务数据管理正式迈入法治化新阶段,对于推进政务数据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提升政府数字化治理能力和政务服务效能,全面建设数字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的出台,是应对当前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迫切需求。长期以来,政务数据资源存在底数不清、重复采集、来源不一等问题,导致数据难以充分发挥其价值。同时,一些系统、部门或组织间数据难以自由流动与共享,形成了“数据孤岛”现象,制约了公共服务效率的提升和社会治理的创新。

针对这些问题,《条例》从多个方面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规定。首先,它明确了政务数据共享的总体要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统筹协调、标准统一、依法共享、合理使用、安全可控的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为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在目录管理方面,《条例》规定政务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明确了政务数据目录编制、发布以及动态更新等要求。同时,将政务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并禁止擅自增设条件阻碍、影响政务数据共享。这一规定有助于打破数据壁垒,促进政务数据的自由流动和高效利用。

在共享使用方面,《条例》细化了政务数据共享申请、答复的流程及时限要求,明确了政务数据质量管理、校核纠错及共享争议解决处理机制。这些规定有助于规范政务数据共享行为,提高数据共享的效率和准确性。此外,《条例》还规定上级政府部门应当根据下级政府部门的履职需要,在确保政务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完整回流相关政务数据,这将有力推动“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向基层延伸,进一步强化数据直达基层。

在平台支撑方面,《条例》要求整合构建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将已建设的政务数据平台纳入其中,原则上不新建政务数据共享交换系统。这一规定有助于形成政务数据共享的“全国一盘棋”格局,提高数据共享的便捷性和高效性。

在保障措施方面,《条例》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政务数据共享各环节的安全责任主体,并强调了需求部门在使用依法共享政务数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责任。同时,还细化了政府部门和受托方政务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及处理投诉举报要求,提出了政务数据共享经费保障和预算管理要求。这些规定为政务数据共享提供了坚实的安全保障和经费支持。

《条例》的出台,无疑将对我国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产生深远影响。它不仅能够促进政务数据的自由流动和高效利用,提升政府数字化治理能力和政务服务效能,还能够推动形成更加高效、透明、便捷的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出台:开启政务数据共享新篇章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

发文字号: 国令第809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03日 实施日期: 2025年08月01日 下载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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