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陪演”抬均价,低价投标人反被“围杀”

本文剖析一起典型的”陪标抬价”型串通投标案例。

【案例故事】

某市一单位档案室密集架采购项目启动招标,采购数量460立方米,预算39万元。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其中报价评分规则颇具”巧思”——以所有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值,等于基准值得40分,低于基准值每低1%加1分(最多加10分),高于基准值每高1%扣1分。

四家企业参与投标:A公司报价29.86万元,比预算低近23%,诚意满满;B公司报价59.17万元,C公司报价42.98万元,D公司报价57.93万元。

表面上看,A公司报价最低,应当占据报价优势。然而,这一切都在B、C、D三家的算计之中。

三家私下串通后,B和D故意报出远超预算的”天价”——59.17万和57.93万,硬生生将四家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拉高至47.49万元。这一操作产生了两个效果:一是A公司的低价从”优势”变成了”偏离基准值37.12%”,加分被封顶至10分,报价得分50分;二是C公司报价42.98万元反而”贴近基准值”,仅偏离9.5%,报价得分49.5分。

最终,A公司报价比C公司低了整整30.53%,但报价得分仅高出0.5分。加上B、D在其他评分项上配合”让分”给C,A公司综合排名落后,遗憾落标。C公司以42.98万元中标,高出A公司报价近13万元,也超出预算近10%。

A公司事后复盘发现异常,向监管部门举报。经调查,B、C、D三家串通投标的事实浮出水面。

【法律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陪标抬价”型串通投标,其违法性体现在多个层面。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列举了属于串通投标的情形,其中第(一)项”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和第(四)项”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均与本案高度吻合。B、C、D三家事先协商报价策略,B、D故意报高价拉高基准值,配合C中标,构成完整的串通行为链。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外,本案还暴露了评标办法设计的漏洞——以算术平均值为基准值,容易被”高价陪标”操纵。2024年以来,多地已明确要求对综合评分法中的基准值计算方式进行优化,如去掉最高最低价后取平均值,或引入随机下浮系数,以压缩串标操作空间。

【核心启示】

1. 评标办法设计是防串标的”第一道闸门”

以简单算术平均值为基准值,极易被高价陪标操纵。建议采用”去极值平均+随机下浮”或”最低价基准”等更抗操纵的评分模型,从制度层面压缩串标空间。

2. 异常报价应触发预警机制

B、D报价分别超出预算51.7%和48.5%,明显偏离合理区间。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在评标阶段对异常高价进行质询,必要时要求投标人作出合理说明,不能”见怪不怪”。

3. 大数据监管让串标无处遁形

当前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普遍建立大数据分析系统,可自动识别”报价规律性分布””多家投标文件雷同””投标报价呈梯队分布”等串标特征。心存侥幸者,事后被追溯的概率越来越高。

本案例基于真实招投标争议改编,仅供学习交流使用。

发布者:云端客,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itrenonline.com/20260726.html

(0)
云端客的头像云端客站点管理
上一篇 1天前
“财政部答人大建议:完善镇级政府采购管理,推动规范化与透明度”
下一篇 2025年7月15日 上午11:05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