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点速览
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就《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共 五章三十二条,对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示、查询、应用,公共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活动作出全面规定。
核心看点:
- 强制查询 + 否决投标: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 应当 查询投标人公共信用信息。发现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形的,评标委员会 应当否决其投标,招标人不得确定其为中标人。
- 招标代理机构准入审查:招标人拟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当查询其信用信息;发现被处以限制从业处罚的, 不得委托。
- 评标专家信用把关:选聘评标专家时应当查询信用信息,受过刑事处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不得聘任。
- 全国统一信用评价:由政府部门遵循 公益性原则 开展,国务院各行业部门确定全国统一评价规则。地方不得自行开展 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
- 信用修复机制:依法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满足最短公示期并做出信用承诺的,按照《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进行修复。修复后不再实施惩戒。
📖 出台背景
《办法》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6〕8号)
旨在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 核心内容解读
一、总则(第一章 · 第一条至第四条)
适用范围: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领域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查询、应用,公共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活动。
信用信息范围:包括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经营(活动)异常名录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信息等。
基本原则:依法合规、统一分类、客观公正、平等对待、信息共享。
职责分工:
- 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工作
- 国务院各行业部门(工信、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广电、能源、铁路、民航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信用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用管理工作
二、信用信息共享、查询和应用(第二章 · 第五条至第十四条)
信息共享体系:
-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范围内确定信用信息范围
-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统一数据规范标注,归集至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行业业务系统加强互联互通
- “信用中国”网站 依法集中公示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
强制查询与惩戒(核心条款):
| 查询对象 | 查询主体 | 发现以下情形须采取措施 |
| 投标人 |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 | 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履行合同义务被处以取消投标资格处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否决投标,不得确定为中标人 |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人 | 收受财物、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损害利益被处以限制从业处罚 → 不得委托 |
| 评标专家(拟聘任) |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 | 被取消评标成员资格、受过刑事处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不得聘任 |
| 评标专家(在库) |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 | 应回避不回避、私下接触串通、征询中标意向、暗示诱导投标人、泄露评标情况、索取额外财物等 → 解除聘任,调整出库,向社会公开 |
信用修复(第十三条):
- 依法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满足最短公示期并做出信用承诺的,按照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6号) 进行修复
- 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完成信用修复的,不再按第九条、第十条实施惩戒
信息安全(第十四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篡改、窃取、毁损信用信息,不得利用公共信用信息谋取非法利益。
三、信用评价和结果应用(第三章 · 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五条)
公共信用评价:
- 国家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公共信用评价,由 政府部门遵循公益性原则 开展
- 国务院各行业部门 确定本行业 全国统一 的评价规则(评价指标、方法、流程、周期、等级分类、结果应用方式等),向社会公开
- 地方不得自行开展 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
- 对国家层面行业信用评价结果,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加强应用
禁止行为(第十八条):
- 不得对不同地区或所有制形式企业采用不同得分
- 不得将业绩、市场占有率等不能反映信用状况的信息纳入评价
- 不得设置无上限加分
- 不得违规设置门槛、实行地方保护或干涉企业自主交易
应用场景(第二十条):招标人可在以下环节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参考因素:
- 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 设置评标标准(资格预审标准)、定标标准
- 确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纳机制
- 核验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
- 确定预付款比例和进度款支付比例
- 其他自主参考应用情形
金融机构应用(第二十一条):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可根据信用评价结果采取 差异化保函(保单)费率。
监管应用(第二十二条):行政监督部门可根据信用评价结果,提高或降低监督检查抽取比例和频次,实施告知承诺制、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措施。
应用限制(第二十三条):
- 不得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 唯一条件
- 不得区别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企业的同一等级评价结果
- 不得赋予不合理权重,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评标专家信用评价(第二十四条):
- 信用等级较高的评标专家:优先抽取、适当提高抽取频率
- 信用等级较低的评标专家:加强风险评估,降低抽取频率或暂停抽取
四、法律责任(第四章 · 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
| 违规行为 | 法律后果 |
| 未按要求查询和应用信用信息,影响中标结果的 | 中标无效,按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追究法律责任 |
| 通过信用评价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 | 按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追究法律责任 |
| 干预企业应用信用评价结果自主权的 | 责令改正,追究相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
|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 信用信息管理单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五、附则(第五章 · 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二条)
- 由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负责解释
- 自 2026年 月 日起施行(具体日期待正式稿确定)
💡 行业影响分析
01 招标投标全流程信用化
从投标人资格审查到中标人确定,从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到评标专家选聘,信用信息贯穿招标投标全流程,信用将成为”硬门槛”。
02 “信用中国”成为核心平台
“信用中国”网站依法集中公示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并提供信息实时调用接口,将成为招标投标信用查询的官方入口。
03 评价权收归国家,地方不得自行评价
这一规定直接清理了各地自行开展的信用评价活动,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和评价标准碎片化,有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04 信用修复提供纠错通道
按照《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5年第36号令)进行修复,修复后不再实施惩戒,为失信企业提供改正机会。
05 金融机构差异化费率
银行、担保、保险机构可根据信用评价结果采取差异化费率,信用优良企业将获得更低的交易成本。
06 评标专家管理趋严
评标专家信用评价直接影响抽取频率,严重违规者将被解除聘任、向社会公开,评标专家群体的合规意识将被倒逼提升。
🛡️ 应对建议
- 建立信用自查机制:企业应立即登录”信用中国”网站查询自身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确认是否存在不良记录。
- 重视信用修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应按照《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尽快启动修复程序。
- 关注行业评价规则:密切跟踪国务院各行业部门发布的全国统一信用评价规则,提前适应评价指标。
- 规范投标行为:严格防范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避免被列入失信名单。
- 合理运用信用评价: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信用评价的应用方式,避免将信用评价作为唯一条件或设置不合理权重。
发布者:云端客,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itrenonline.com/xyg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