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经济浪潮席卷全球的今天,市场竞争的形态与边界正经历深刻变革。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案,以“遏内卷、保公平、促创新”为核心,对传统商业规则与新型数字竞争行为进行了系统性规范。这部法律的出台,不仅回应了数字经济时代市场竞争的新挑战,更标志着我国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
修订核心亮点:从传统到数字的全面覆盖
数据权益保护:明确数据抓取红线
新法首次将数据竞争纳入规制框架,第十三条明确禁止经营者以欺诈、胁迫、避开或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他人合法持有的数据。这一规定直指实践中频发的数据爬取纠纷,如某公司通过技术手段抓取竞争对手商品数据用于自身平台销售的案例。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曾依据“实质性替代”原则判定数据抓取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而新法将此类行为明确列为违法,为企业数据合规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依据。
平台责任强化:遏制“内卷式”竞争
针对平台经济中恶性价格战、算法歧视等乱象,新法第十四条明确禁止平台经营者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这一条款直指电商平台通过“全站最低价”活动逼迫商家参与价格战的痛点。同时,第二十一条要求平台建立公平竞争规则和纠纷处置机制,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需及时处置并报告监管部门。杭州某品牌维护机构通过频繁退货打击竞争对手的案例,正是平台规则滥用的典型,新法对此类行为形成了精准打击。
混淆行为扩展:适应新媒体时代的商标保护
新法第七条将混淆行为的保护范围扩展至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等数字标识,并明确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设置为搜索关键词的行为列为违法。这一修订回应了“李鬼式”混淆行为在网络空间的蔓延,如某搜索引擎超出合理必要限度使用抓取数据提供同质化服务的案例。法院在判决中强调,即使遵守Robots协议,不合理控制数据使用范围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而新法为此类行为提供了更直接的规制依据。
立法意图解析:公平竞争与创新的平衡
遏制不正当竞争,保护中小企业
新法第十五条禁止大型企业滥用资金、技术等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最高可处五百万元罚款。这一规定直指实践中大型企业通过排他性协议、账期压榨等手段挤压中小企业生存空间的乱象。同时,新法将商业贿赂的规制范围从行贿方扩展至受贿方,填补了此前法律漏洞,形成“行贿受贿同查”的严密体系。
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新法通过规范数据使用、平台行为等,推动了数字经济从“野蛮生长”向“规则治理”转型。例如,第十三条禁止滥用平台规则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行为,遏制了“刷单炒信”等黑色产业链的蔓延。同时,新法与《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等形成协同,构建了覆盖数据、算法、平台的全链条竞争规则体系。
实施挑战与未来展望
执法难点与配套措施
新法在实施中仍面临诸多挑战。例如,“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认定需结合行业特性细化成本计算标准;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的举证责任分配亦需进一步明确。为此,建议监管部门加快出台配套细则,如制定数据抓取行为认定指南、平台定价规则备案制度等,提升法律的可操作性。
企业合规建议
企业需从数据合规、平台规则遵守、账款管理等方面加强合规建设:
- 数据合规:确保数据获取方式合法,遵守网络平台Robots协议,避免破坏技术管理措施
- 平台规则:审慎制定定价策略,避免参与恶性价格战,同时建立内部竞争行为自查机制
- 账款管理:与大型企业交易时明确付款条款,保留交易记录以备维权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数字经济为坐标,以公平竞争为基石,为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塑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其不仅回应了当前市场监管的迫切需求,更为未来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需通过细化规则、强化执法、推动企业合规,共同构建一个“放得活”又“管得住”的市场环境,让公平竞争成为驱动创新与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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